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
常常会有同一个疑问,
为什么我是龙胜本地人,
但我和他人发生的合同纠纷,
为什么不能在龙胜法院立案?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给您解释一下。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原告王某向龙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向某、陈某、黄某支付代偿的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之一的向某户籍是龙胜各族自治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向龙胜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立案后,起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含了《股份合作协议》。协议第十条约定,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南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南宁市某某区。同时,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合同经三方签名后生效。然而,在合同落款处,只有甲方和丙方的签字,缺少乙方向某的签字。
裁判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合同不成立时,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即使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达成合意,但是,只要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争议解决条款就已经成立并产生效力,并不会因主合同没有成立而不产生拘束力。
本案中,案涉合同因向某未签字而未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解决条款已经成立并产生效力,本案由管辖协议约定的南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龙胜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龙胜法院作出裁定后,起诉人王某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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